电白区民政救助对象“一站式”结算服务须知

2017-12-08    点击:2502
一、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是指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后结算医疗费用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即时救助的结算方式。

二、“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医疗救助结算费用的范围,是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自费部分费用,不计入“一站式”救助结算服务范围。

三、“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比例。城乡低保对象在电白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其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分,按80%救助,年内累计个人救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万元,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事前向区民政局书面申报诊疗方案,经审核同意的方可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在电白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分,按100%救助。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一站式”结算;20000元以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事前向区民政局书面申报诊疗方案,经审核同意的方可办理全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必需的护工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四、“一站式” 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直接持相关证件资料到“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院设立的民政医疗救助窗口申报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院通过医疗救助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入院申请,出院结算时救助资金抵扣医疗费用。   
   (二) 对象办理出院时,就医医院先扣减城乡医保报销等费用,剩余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由区民政局救助,超额比例部分及不列入救助部分由对象自理。医院凭救助对象签字的《医疗救助结算单》、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据、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救助汇总表等材料,作为申请区民政局拨付救助资金凭证材料,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救助金拨付到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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