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2017-12-08    点击:2505
一、参保人在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一)9500元以上至2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50%;
(二)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55%;
(三)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60%;
(四)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支付70%。

二、大病保险执行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超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三、大病保险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在实现联网结算基础上,依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在院即时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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