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参保人员:
根据2017年6月27日茂名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医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自2017年7月15日起,对二级、三级公立医院的门诊诊查费按3元/人.次的标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注意事项:
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下称社保卡)或身份证进行读卡就医登记,请在门诊挂号 时准备好证件。
二、参保人员就诊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实行定点结算:
(1)参保人本人就诊;
(2)医疗保险正常缴费。
三、门诊诊查费报销。统筹支付的3元/人.次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参保人员只需付清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诊查费费用即可就诊。
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7月7日
注:以上《告知》转自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文件